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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什麼?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定是什麼?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4、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1、變質的;

2、被污染的;

3、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4、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6、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關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其中都詳細闡述了不同假冒偽劣產品的構成條件,特別是對食品藥品的規定。為保證社會的安定和消費者的安全,國家堅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所以生產者、銷售者應該嚴格把控商品的質量,杜絕市場上出現不合格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