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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什麼區別?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什麼區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什麼區別?

首先,犯罪的客體不一樣,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假藥,範圍比較狹窄,而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範圍較寬;

其次,犯罪要件不同,假藥罪的要件是隻要生產或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而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或銷售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構成犯罪;

第三,最高刑不同,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兩者都是屬於不按國家規定的要求生產,從而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但對於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罪,同時對於處罰還有認定的構成要件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