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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嗎?

一、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嗎?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嗎?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的相關標準是什麼?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種行為就是屬於明知不合格的產品還拿出來銷售,從而很容易導到他人受到傷害,但在實施的過程中沒有形成既遂的表現而產生了未遂那麼同樣也會承擔刑法的責任,但執法人員在判決的時候是可以相應的減輕當事人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