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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於藥品;

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

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應依照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由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性質,但對於兩者的共同點在於都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重大威脅,只要犯了罪那麼必定就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