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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係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係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係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係是存在着一定的聯繫,但是是不同的犯罪罪名。首先,犯罪的客體不一樣,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客體是假藥,範圍比較狹窄,而偽劣產品罪的客體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範圍較寬;

其次,犯罪要件不同,假藥罪的要件是隻要生產或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而偽劣產品罪的要件是生產或銷售達到一定額度才會構成犯罪;

第三,最高刑不同,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一)犯罪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地點的種類是比較多的,有一些犯罪可能相對來説是比較容易讓人混淆的,但是兩者之間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是存在着本質的區別的,比如説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生產銷售假藥罪。兩者卻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