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跟逃税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偷税漏税跟逃税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薄、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逃税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的行為。
這種行為有以下特徵:納税人必須有欠繳税款的事實,即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税款。同時,納税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税款的後果。
這種行為與偷税不同。偷税是納税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税款的數額;逃税是納税人承認應納税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税款的能力。
納税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與偷税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税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税法規定,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整頓税收秩序加強税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税現象,除了對漏税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税者進行税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財務制度。
偷税與漏税的區別,在有關的法律上的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會忽視其中的差異,進而導致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小的難度,但是無論偷税還是漏税有關的問題解決都是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法律條例,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合理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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