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與漏税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一、逃税與漏税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是否故意不交税是逃税與漏税的根本區別,它們的具體區別如下:
1、主觀方面不同
逃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逃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而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逃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逃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税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逃税;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税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逃税,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逃税與漏税的本質區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税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但一旦被税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税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後果不同
逃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當前,有些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税有不同認識。
二、偷税與不申報納税的界限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或者扣繳税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納税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税款登記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經税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另外,《税收徵管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不申報納税的行為,《税收徵管法》雖然也規定要對其進行處罰,但不是作為偷税行為處罰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條文加以規定。
逃税、漏税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之中也是比較常見的,雖然兩者都間接侵犯國家財產,但是由於侵犯的理由不一樣,故此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存在區別的。逃税、漏税都需要補繳税額,也需要繳納滯留金,但是前者需要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後者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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