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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偷税罪?

什麼是偷税罪?
律師解析:偷税罪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數額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税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以及依刑法第204條第2款,納税人繳納税款後,又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且騙取的税款數額未超過所繳納税款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徵:
1、犯罪客體是國家税收的徵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採用刑法列舉的偷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進行犯罪的行為,這是偷税罪與其他各罪的顯著區別之所在。
3、一般情況下,本類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另外由於税收徵管對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較多情況下具有典型的單位犯罪的特徵。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