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騙税的區別有哪些?
一、偷税漏税騙税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偷税:故意的少繳或不繳税款的違法行為。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税款,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騙税:以欺騙手段非法佔有税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表面形式合法。納税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騙得税務機關信任,利用國家税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為,並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漏税:無意發生的少繳税款行為。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繳或少繳税款的違章行為。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2、方法不同:
偷税:以欺騙、隱瞞的方式逃避納税;
騙税:用欺騙手段獲取出口退税;
漏税:並不是主觀刻意為之;
3、違法程度不同:
偷税: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漏税: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滯納金。
騙税: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税行為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税收徵管法》
第二十八條 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税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税款。
農業税應納税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税務機關、税務人員以及經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税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税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義務時,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處理。
税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税、免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騙税這三種行為都是以不合法的手段來逃避税錢,但對於這三種行為一般都是各有各個條款,而在處罰裏面都是會根據不同的條款來進行判決,所以,納税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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