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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抗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一、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的區別是什麼?

偷税漏税抗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1.漏税

納税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與偷税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税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税法規定,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整頓税收秩序加強税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税現象,除了對漏税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税者進行税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税者懂得税法,健全財務制度。

2.偷税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按照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對偷税行為,税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税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逃税

廣義的逃税是指納税義務人採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税的一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1)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在西方國家一般稱“逃税”,在我國稱“偷税”、“抗税”、或“漏税”,(2)採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稱為“避税”。狹義的逃税指納税義務人採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税的行為。

4.抗税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抗税的處理,《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漏税抗税逃税是涉及到税收系統,不法分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了幾種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上對每種行為都進行了明確的説明,司法機關在涉及到相關犯罪行為的判罰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