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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一、欠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欠税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是什麼

欠税是不繳納税款,偷税是有着欺騙性的不交税。欠税是欠繳税金的簡稱,指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税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税款、緩徵税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偷税是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偷税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故意;在客觀上偷税行為人實施了隱瞞和欺騙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以達到逃避國家税款目的的違法行為。因此從行為人的主觀願望和客觀行為方式看,偷税同欠税有區別。欠税是指納税人有合理的理由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並經税務機關許可,未繳或者少繳税款行為。對欠税的行為,税務機關一般採取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税税款,對逾期未繳的,從欠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萬分之五滯納金的辦法處理,不予以罰款。偷税在性質上與欠税行為不同,因此對於偷税行為人在法律上採取了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欠税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 你的想法是行不通的,這兩者的概念,税局人員比誰都清楚,你不可能混淆過去。

二、對偷税行為的處罰

(1)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税務法中,對欠税與偷税的定義中,其區別在於主體行使人的動機不同。對於欠税的行使人,其動機是不想繳納税款;而偷税的行使人,則是利用税務監管的漏洞,對於國家本應該收取的税費,自行將其當做自己的私人財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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