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税務糾紛 > 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抗税騙税的區別是什麼?

一、偷税漏税抗税騙税的區別是什麼?

偷税漏税抗税騙税的區別是什麼?

偷税漏税抗税騙税的區別是:行為性質不同;定義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承擔後果不一樣。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相關內容拓展

1、概念不同:

偷税:故意的少繳或不繳税款的違法行為。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税款,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

逃税:對構成刑事犯罪的偷税行為的稱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

抗税: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騙税:以欺騙手段非法佔有税款的違法犯罪行為,表面形式合法。納税人用假報出口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經過公開的合法的程序,騙得税務機關信任,利用國家税收優惠政策,騙取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的行為,並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

漏税:無意發生的少繳税款行為。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漏繳或少繳税款的違章行為。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欠税: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徵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

2、方法不同:

偷税:以欺騙、隱瞞的方式逃避納税;

欠税:主要是拖欠;

騙税:用欺騙手段獲取出口退税;

抗税:主要是抗拒納税規定;

逃税:故意為之;

漏税:並不是主觀刻意為之;

其中偷税和騙税比較隱蔽,而欠税和抗税比較直接明顯,容易辨別;

3、違法程度不同:

偷税: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漏税: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期限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滯納金。

逃税: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欠税:欠税數額不滿1萬元,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罰款。

騙税:據《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騙取出口退税行為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税款,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抗税: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偷税漏税抗税騙税都是沒有按照我國的相關的分類標準依法納税的行為,因此都是違法的行為。在發生這些情況的時候,一定要盡力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將偷漏的税款及時補繳並且足額繳納滯納金,如果還是拒不支付或者拒絕執行相關的義務的,將會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