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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和偷税的區別是什麼?

一、 逃税和偷税的區別是什麼?

逃税和偷税的區別是什麼?

逃税和偷税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律適用不同、定義不同。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逃税是指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的行為。納税人必須有欠繳税款的事實,即在税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繳納税款。同時,納税人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產生了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繳所欠税款的後果。這種行為與偷税不同。偷税是納税人採取隱匿事實、偽造賬目,隱瞞應該繳納税款的數額;逃税是納税人承認應納税額,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隱瞞繳納税款的能力。

《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即在納税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税資料等。

二、對偷税行為的處罰

(1)對納税義務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對於偷税和逃税的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處理的,不同的違法行為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按照規定來提出合法的訴訟請求。

標籤:偷税 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