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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税收代位權訴訟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地税局税收代位權訴訟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地税局税收代位權訴訟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税務機關與納税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債權債務關係。

(二)納税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税款的事實。

(三)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四)納税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為已經對國家税收造成了損害。

(五)税務機關代位行使的債權不是專屬於納税人自身的債權。

二、税收問題的行政訴訟狀怎麼寫?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偷税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税地税已經合併,所以現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地税局的這種説法,不過,税務機關在法定情況下是有税收代位訴訟權的,但一般情況下納税義務人拖欠税款的話,税務機關不會先給當事人墊付税款,都會直接通過相應的強制措施讓當事人補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