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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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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該行使並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於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後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4、債務人陷於履行遲延如果債務人已經處於遲延履行狀態,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並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於行使,或債務人因怠於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