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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如下: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