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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客體不同

虛開發票與偷税漏税的區別有哪些?

(1)虛開增值税發票: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税專用發票。

(2)偷税漏税: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量刑不同

(1)虛開增值税發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偷税漏税: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立案標準不同

(1)虛開增值税發票: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税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税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税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税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2)偷税漏税: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虛開發票與偷税漏税的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且也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是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兩者行為在立案標準,處罰標準,犯罪的客體上都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