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有什麼條件
一、税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
税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税收即税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税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税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 債權人的代位權具有自己的名義性、保全性、法定性、税收之債是公法之債,它應該具備私法之債的一般特徵,因此,以上民事債權代位權的特徵,同樣適用於税收代位權。税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代位權時,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納税人的債權,具有自己名義性;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是為了防止納税人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增強納税人的償還能力,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税收債權得以清償,具有保全性;税收代位權在法定構成要件同時具備時成立,不受徵納雙方約定的影響,具有法定性。
二、行使代位權追繳欠税的條件
《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對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從税收工作的角度來理解這些條件將有助於在具體工作中更好地把握行使代位權的時機,及時向欠税人追繳欠税。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從税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角度來看,這項條件中的債權人是指税務機關,債務人是指欠税人,債權是指欠税人欠繳的税款和滯納金。這項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已經發生了税法規定的行為或事實,依照税法規定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不存在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和滯納金,也就不存在欠税問題,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追繳欠税也就無從談起。
(2)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對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税款和滯納金無異議。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由於《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對此已規定可以依法通過税務行政複議解決,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進一步通過税務行政訴訟來解決。所以如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税務機關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對於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
1、已辦理納税申報,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税款;
2、已獲准延期繳納税款,但超過批准期限未繳納税款;
3、税務檢查定案後,未按照《税務處理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入庫税款;
4、提供納税擔保後,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
5、實行定期定額納税的,到期未繳納税款;
6、有其他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的税款。
以上內容,從其定性、構成要件、法律規定、行使程序等多角度進行了全面的解釋。若是您恰好面臨國家税務機關將要實行其強制納税權力時,在明白税務局如何行使代位權,爭取時間,補交税項。以免,遭致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懲罰。若您正是國家税務機關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您最好是立即尋求專業的律師輔助您進行這個過程,以免被國家權力越界地傷害。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的税務機關如何行使代位權的相關內容。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是税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納税人的債權,但它的代位權行使應滿足一定的條件,它應建立在納税人不行使自己的債權,且這種行為已經侵害到了國家税務機關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税務機關才可以行使自己的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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