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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不能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一、哪些條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不能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行使代位權有什麼後果

1、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於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對債務人的效力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蔘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就是代位權行使的法定條件,除了上邊列舉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權不能行使的條件大家就應該已經瞭解。代位權是民法上一項很重要的權利,因為它可以使債權人追回債權的流程更加簡化,也是更好的促進社會穩定。更多相關知識歡迎諮詢本站。

標籤:代位權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