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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條件

税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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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必須有財產處分行為。
(二)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危害到債權。債務人雖處分其財產,但他仍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則債權人不得主張撤銷權。
(三)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侵害債權的,債權人能夠證明受讓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銷權,否則不得主張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