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行政複議訴訟與税收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一、税務的行政複議訴訟與税收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和《徵管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税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税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税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税問題發生的税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税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發生了税收糾紛後,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的程序,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論税務機關是不是在複議中,只要超過了複議規定的期限,當事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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