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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權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税收代位權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税收代位權訴訟管轄規定是什麼?

税收代位權訴訟管轄規定是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

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

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二、什麼是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代位權訴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對於代位權方面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它是屬於一種有效的保全的措施,必須要注重權利的虛擬性,並不是説在任何情況之下都是可以行使這種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