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代位權的行使方式:訴訟
原告:債權人。
被告:次債務人。
無獨三: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無獨三。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權的行使範圍
不得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
3、被告可主張的抗辯
原債、次債的抗辯: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
代位之債的抗辯:(包括主管、管轄)。
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假設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乙的債務人)。
甲的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不能過了訴訟時效)、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實體法上的效果
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對債務人所負債務,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他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綜上,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法定條件是由法律規定的,總結起來主要就是範圍,只要符合代位權訴訟的範圍的就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以,如果您作為債權人享有代位權的話,可以事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屬於能夠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範圍,然後再提起代為權訴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幫助您進行訴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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