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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代位權產生的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