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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管轄的機關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涉外仲裁管轄的機關包括哪些?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法》第62條和《仲裁法解釋》第29條將仲裁裁決的執行級別管轄確定為中級人民法院。因此,只要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產生我國法院的管轄連接點,我國法院即對該糾紛享有執行管轄權。

此外,《民事訴訟法》的26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法條內容規範的是被執行人或其財產這兩個管轄連接點在我國領域外的管轄確定,屬司法協助範疇。

這樣規定不影響外國法人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時,我國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該外國法人履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這是司法管轄權作為一國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在其本國領域內的體現,也是司法主權原則在執行工作中的體現。

綜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具體,仲裁權利人向域外法院申請對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並不排除我國法院的執行管轄;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國領域內有能夠確定住所地或有可供執行財產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有執行管轄權。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與外國人發生糾紛或者是與外國的企業產生矛盾的時候,是需要適用我國的法律法規關於涉外的特殊處理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不影響外國法人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的權益的,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