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一、最高法關於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的規定有哪些?
1、凡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經濟、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在決定受理一方當事人起訴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覆前,可暫不予受理。
2、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則的,在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
二、涉外民事糾紛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三、涉外民事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涉外糾紛情況是比較複雜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的相關規定也不是可以三言兩語概括的,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涉外仲裁或者外國仲裁的,很多時候還得遵守國際法律制度,具體情況可以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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