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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第七十八條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