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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涉外仲裁因其具有涉外因素,為慎重起見,有關涉外仲裁裁決、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執行由中級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具體地講,在涉外仲裁中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財產保全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仲裁裁決的執行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其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在仲裁裁決的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的,當事人可直接向國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如果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但其所屬轄區不是同一時,各轄區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轄權,其當事人分別向上述法院申請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不屬於同一法院的轄區時,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均享有管轄權,各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法院確定。

二、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形之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在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應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即仲裁規則,如果當事人未對仲裁所適用的仲裁規則作出特殊的約定,則仲裁機構可以根據仲裁法以及仲裁機構自己的仲裁規則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旦選擇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如當事人約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則仲裁庭的組成與仲裁的程序應當與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中的規定相一致,否則,當事人即可以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為由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涉外仲裁裁決執行是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在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是有權利撤銷涉外仲裁裁決,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是不能隨意撤銷的。在申請撤銷涉外仲裁時,當事人是有權利選擇仲裁的程序中適用的規則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