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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涉外仲裁的規定包括什麼?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法院處理涉外仲裁的規定包括什麼?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當事人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或涉外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決副本;

(二)業已送達的送達回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審判中有缺席判決情形的,還應提供缺席判決合法的有關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譯本,譯文須採用對方通行或認可的文字。

外國法院收到當事人或我國人民法院的請求後,與我國訂有司法協定或條約的,按協定或條約規定要件審查,與我國無條約關係的按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者,按該國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承認和執行。

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由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申請人,應當是簽訂該涉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

申請執行或者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人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申請人,應當是該涉外仲裁裁決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如果原件需要自己保存或者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系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拒絕補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依法應認定無效,但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未對仲裁條款效力提出異議且進行實體答辯的,應認定當事人間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仲裁裁決尚未生效、被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拒絕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

標籤:法院 仲裁 涉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