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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一、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步驟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步驟: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2.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3.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4.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步驟首先是要約定好仲裁的方式和仲裁人員(一裁定終局還是可以申請上訴);其次就是進行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呈現自己的事實材料和證據,自己陳述);然後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最後就是宣佈仲裁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