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包括哪些條款?
一、涉外仲裁包括哪些條款?
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該條文所規定的即是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它意味着作為獨立於主合同或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即使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不成立等情形下,只要各方就合同爭議願意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真實,主體適格,仍可以繼續獨立存在,併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當事人的仲裁意願無論是以合同條款、單獨協議或是其他書面形式出現,均始終獨立於主合同,不受主合同依法被撤銷、宣告不成立或無效等情形的影響。
二、涉外仲裁的基本介紹
謂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書面協議,將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制度。
涉外仲裁機構屬民間性質。它的仲裁員也由民間推薦選任;對仲裁事項仲裁機構沒有強制管轄權;涉外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基礎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有兩個: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二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這兩個委員會隸屬於中國國際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仲裁的範圍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要管轄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和中國當事人之間的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如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合作生產、技術轉讓、金融信貸、財產租賃、融資租賃、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以及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等方面的案件。
總的來説,涉外仲裁條款的約定,根據國際貿易的實際情況,在約定涉外仲裁條款中明確仲裁的關鍵要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並且選擇合適的仲裁機構,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避免交易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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