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如何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涉外民事訴訟中通用的方法。它適用於前述六種送達方式無法或難以送達的情形。實踐中,在具體適用時注意掌握下列要點:
1、涉外公告送達的具體做法:將送達的訴訟文書的內容刊登在向國外發行的報紙上或者在適當的場所張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
2、涉外公告送達需要注意的事項:
(1)只有在確實無法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方式送達時,才允許公告送達;
(2)應儘可能地採取使受送達人能夠了解公告內容的方式公告。
《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07條規定,對不在我國領域內。住的被告,經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1條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三十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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