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法院管轄權刑事訴訟涉外仲裁合理嗎?

一、法院管轄權刑事訴訟涉外仲裁合理嗎?

法院管轄權刑事訴訟涉外仲裁合理嗎?

法院管轄權刑事訴訟涉外仲裁是合理的。涉外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涉外仲裁機構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居中決斷的制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仲裁裁決書一經制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説,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三、可以提起涉外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1、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

法院管轄權刑事訴訟涉外仲裁是完全合理的,因為涉外仲裁本身就是我國和外國的企業之間發生了糾紛的情況,除了需要聽取並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意見和執行的結果,同時我國符合管轄範圍內的法院也是對於案件或者糾紛有着相應的參與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