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於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
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但是自從我國《仲裁法》頒佈實施以來,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又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對這些仲裁機構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據此,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二、涉外仲裁機構適用哪些仲裁規則
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海事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修訂並通過,施行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機構對於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涉外的事項也是可以提請仲裁的,但是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涉外的仲裁規則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仲裁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確定的,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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