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麼
一、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什麼
涉外仲裁中的涉外因素不包括涉內因素,比如:當事人是中國公民或者屬於中國企業和組織、民事關係確立發生在國內、訴訟當事人的標的物在國內。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法律關係主體具有涉外因素,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2)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國境內簽訂的,變更某種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不是在我國進行的,某種權利的喪失也不是在我國發生的。只是因為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而成為我國涉外民事訴訟。
(3)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當事人爭執的財產在國外,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後,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客體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訴訟。因訴訟的客體涉外,所爭執的標的不在我國,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我國法院就無法執行在外國的財產,需要外國法院協助執行。只要爭執的財產在國外,人民法院判決後,在外國才能實現其權利的訴訟,就是涉外訴訟。
一個民事糾紛中,只要具備上述任何一個要素,即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因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形成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訴訟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
(1)適用我國訴訟法的原則
第237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2)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第2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則
第239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4)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第241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5)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第240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最後,涉外仲裁包括的主要是與外國有關係的仲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遇到國家法律和國際條約有不同解釋規定的,優先使用國際條約,但是不包括國家聲明的條款。如果公民在國外發生仲裁就屬於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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