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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免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免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免責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中的免責協議如果是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益的,該免責協議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公司自動補籤勞動合同後員工還能主張雙倍工資權利嗎?

首先,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並且,是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而且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從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計算。

其次,公司與員工補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以下情況劃分:

1、補籤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合同的期間

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並在申訴時效期內的,公司要支付雙倍工資,員工還有權利主張。

2、補籤的勞動合同期限已包括未簽訂合同的期間

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實踐中,會將其視為員工自願放棄權利,所以最終是無權再主張雙倍工資。

所以,員工要主張雙倍工資的話,可以在公司要求補籤時向其主張雙倍工資,若雙方協商不一致,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在勞動關係中,員工一般處於弱勢,所以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若是對方未積極籤勞動合同,為避免勞動權益遭受損失,要及時採取勞動爭議解決辦法去處理。

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合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用人單位私自簽署免除責任的協議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有權利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