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無條件、隨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一般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而單方解除又分為過失性解除和無過失性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不管採取哪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均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應遵守單方解除的程序性規定,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等。因此,用人單位不能無條件、隨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便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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