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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後後能否向致害人追償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後後能否向致害人追償勞動爭議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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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工傷待遇後能否追償致害人?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互不排斥。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基於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工傷賠款是在工傷事故發生時,用人單位不論是否有過錯均應適用。當第三人侵權導致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此時是兩個獨立的致害主體,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賠償來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權責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來抵消用人單位的工傷賠款。二者是沒有關係的,唯一的聯繫就是受害勞動主體一致。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款後也沒有對第三人的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