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工傷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由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醫保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來訪、詢問,醫保科以書面告知申請須知,並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
2、審核: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不完整的當場或者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屬於本局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受理,並告知受理不受理。
4、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並於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5、送達: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受傷害職工和用人單位)。
6、行政複議:當事人、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7、行政訴訟:當事人、用人單位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提出工傷認定應提交的資料:
1、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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