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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

一、哪些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

哪些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屬於“一裁終局”的裁決的範圍: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並規定,上述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條文引用: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本條的理解需要注意

適用“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這條,要注意前提條件:針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也就是,如果勞動仲裁的結果雖然涉及的標的很低,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但是,如果涉及的是違約金,生活困難救濟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者其他的不屬於條文規定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則不屬於一裁終局的案件。

廊坊市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為900元。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決時不會寫明,該裁決為一裁終局,而寫為:“雙

方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決書十五日內向某法院起訴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寫法不會影響“一裁終局”的裁決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賦予的效力。

三、一裁終局的裁決其效力是怎樣的?是裁決一經仲裁委蓋章即生效,沒有救濟的途徑嗎?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以內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如果不服,可以在30日內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是,對於用人單位,如裁決不具備以下情形,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中級法院將會維持裁決的效力。

法律條文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一裁終局”裁決的本意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於涉及標的額較小,且和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基本法律權利,要儘快解決,減少法律程序,儘快恢復勞動者被侵犯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