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但在實踐中,上訴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呢?不同類型的訴訟在這方面的規定不一樣,下文小編就以刑事訴訟為例,為大家做分析介紹。
一、提起上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二、上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應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對該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另外,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決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應注意的是,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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