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6條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6條規定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超過一月不滿一年勞動者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一款是關於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終止勞動關係的規定;
第二款是關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起止時間的規定。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終止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本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即使支付了兩倍工資,仍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且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算。
實踐中,除了用人單位的原因外,還存在因勞動者原因導致遲遲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現象。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書面提出與勞動者補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補訂,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係,但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兩倍工資支付的起止時間。
(1)起算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後時間。超過一個月仍然未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承擔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因此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2)截止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滿一個月的次日起不滿一年內,只要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改正了違法行為,依法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則可自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兩倍支付工資的截止日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違法的,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彼此都明確勞動合同的條款,並且認同,這樣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具有法律效益,如果是在威脅或者欺騙的情況下籤訂,那麼法律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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