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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不服

法律2.07W
對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不服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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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中哪些是終局裁決?對部分裁決不服可以上訴嗎?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效力的確定問題。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勞動爭議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雖然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質,但只依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只可以對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部分事項不服而提出的請求進行審理,而不能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全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