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醫療服務合同通常意義上來説,是在醫生和病人之間用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使用的一種合同形式。近年來的醫患關係緊張,這種落實到字面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成為一種在遭遇糾紛時的解決依據。如果患者的權益被侵害,產生了糾紛,醫療服務合同便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看一看,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代理詞的寫法吧!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受原告***的委託,指派律師何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通過調查和庭審,就該案發表以下代理意見,誠望法庭採信:
兩個觀點
第一個觀點,沒有證據證明,***系自殺身亡,只能確認其是非他殺死亡,那麼就有至少多種可能的死亡原因,即可能是意外跌倒從窗户墜落,也可能是藥物副作用造成運動失調、視力模糊、譫妄、眩暈、頭痛、意識喪失而發生意外墜落。我們不能妄下結論是自殺,而死因只能是意外死亡。
第二個觀點,在***意外死亡事件中,醫院沒有全面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義務,並且存在嚴重過錯
醫療服務合同中院方義務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作為主給付義務的醫治義務,二是安全保障的附隨義務。而醫院恰恰是兩項義務都沒有完全履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院安全設施不符合標準
1,參照國家有關部門《住宅設計規範》
3.9.1的規定 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淨高度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0.90m。
並且對比市區內其他兩家醫院在窗户方面的作法,中心醫院南院是在打開窗户的部位設置了限開卡座,窗户只能開到十二到十五釐米,附屬醫院的作法也是設置限開卡座限制開窗的距離,使人不能通過,而且還在部分病房設置了防護欄杆,而四醫院呢?對窗户什麼都沒做,放任窗户開放,並且是在該院前不久出現過陳天元墜樓事件後,可見多麼的不人性化。
2,違反了國家相關設計標準,錯誤安排病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批准頒佈的)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第三章建築設計第四節住院用房第3.3.4條病房第五項、重點護理病房宜靠近護士室,不宜超過4牀;而***作為下了病危通知的病人卻住在最遠離護士室的樓層的走道盡頭。
二,未按規定施以治療
其一,我們從封存的病歷檔案中可以看到,院方對***一直在用一種叫硝普鈉的針濟,而該針濟的説明書中有如下文字,我簡單念一下:不良反應部分
1、本品毒性反應來自其代謝產物氰化物和硫氰酸鹽,氰化物是中間代謝物,硫氰酸鹽為最終代謝產物,如氰化物不能正常轉換為硫氰酸鹽,則造成氰化物血濃度升高,此時硫氰酸鹽血濃度雖正常也可發生中毒。
3、以下三種情況出現不良反應:
(2)硫氰酸鹽中毒或超量時,可出現運動失調、視力模糊、譫妄、眩暈、頭痛、意識喪失、噁心、嘔吐、耳鳴、氣短。停止給藥可好轉。
患者15號入院記錄顯示神清、精神一般,在用硝普鈉的針濟三天後,17號下午3點出現頭痛、18號變成神清、精神差,而院方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其醫生都是取得了國家專業資質的專業人才,有能力也有義務預見到可能出現的藥物副作用,但可惜的是沒有,病人出現的症狀並沒有引起他們足夠的注意,更沒有系統的看待病人入院以來的表現,他們還以為是病人只是單獨的頭痛,只是用叫作顱痛定的藥物簡單的進行鎮痛,而患者的這種頭痛精神差的症狀卻一直延續到意外死亡的20 號。
其二,醫療本身並不是簡單的進行藥物治療,應當包括藥物治療和精神治療兩個部分。而院方在發現上述情況後即沒有進行精神治療也沒進行特別注意包括本就在執行的所謂的一級護理
三,護理工作更是偷工減料,嚴重不按規程辦事。
首先我們來看看衞生部的分級護理指導原則對一級護理的要求,
(一級護理:1、嚴格卧牀休息,一般生活需要均由護理人員協助完成。2、每30分鐘巡視病員一次,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及各引流管通常情況。3、觀察特殊用藥的療效及反應,注意調節輸液速度。4、注意病員的心理情況,瞭解病員的心理狀態,心理護理。5、認真做好基礎護理,保證病室清潔整齊,空氣新鮮,無菌操作規程,防止交叉感染, 6、注意飲食治療7、必要時制定計劃護理及填寫重症護理記錄單。8、牀頭卡為紅色三角標記)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
(一)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徵;
(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
(四)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
第二我們用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個對比,從護理記錄來看,院方只是在15號的19點至20點、16號的6點42至20點、17號的6點至9點28、20點至24點、18號的3點至4點、20點至23點30按作到了按規定護理,其餘大部分時間都未按規定護理。
並且19號未對病人進行任何護理。
20號的護理記錄有竄改,出現兩份內容記錄不同的護理記錄。20號從12時開始是由唐護士進行護理。
第一份20號護理記錄。15時的記錄寫患者神清,精神差、仍吸氧、 囑卧牀休息、保持心情愉快,積極配合治療。簽名。15時30分記錄,與家屬交談,囑留陪人陪伴,給予精神支持,保持情緒樂觀。簽名。15時45分記錄患者突然從三樓跳下,立即送ICU搶救。簽名。
第二份20日的護理記錄,15時記錄,患者神清,精神差、仍吸氧、 囑卧牀休息、保持心情愉快,囑家屬留陪人陪伴積極配合治療。簽名。
15時40分記錄患者已跳樓,急送ICU搶救簽名。
分析一下為什麼會出現兩份20日記錄呢?因為第一份記錄從15時之後是假的,是出了事之後感覺自己沒有按規定護理,沒有履行必要的告之義務而為推卸責任,在出事後加上去的,後又覺得不妥,所以又從新抄了一份,而兩份20日記錄中7點30分馮護士的記錄簽名明顯不同,且第二份記錄中沒有馮護士的記錄內容。所以我們可以推定護士自己也認為自己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綜上,不能確定***的死亡原因,並有理由相信***不是自殺,只能認定為意外死亡。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未給病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在給病人注射“硝普鈉” 後,未依約盡到充分注意藥物副作用、防止發生意外的義務、在病人出現頭部症狀後未進行合理的檢查、並未給予適當的精神治療,在護理過程中未按規定程序提供服務,並且存在嚴重過錯,並且在事發後為推卸責任竄改記錄。如果醫院盡到了上述義務很有可能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為此,本次事故的發生醫院存有一定的違約責任,應對原告的相關經濟損失給予賠償。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予以採納。
從以上關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代理詞的示例我們可以看出,一篇完整的代理詞,應該有着幾點重要的説明事項。先闡述自己的觀點,然後拿出證據來證明,説明醫院方做的不到位或者違反規定的地方,最後清楚、詳細的闡述發生糾紛的具體情況,敍述案件是如何發生的,要保證客觀、公正、嚴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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