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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在我國,由於房價一直以來的居高不下,多數薪資階層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購房款,往往需要通過銀行貸款工資還款的方式來實現儘快買房,還有一些人選擇買入二手房,也由此產生了很多糾紛,在提出訴訟時就需要用到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那麼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本站小編為您提供如下參考: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

受原告S的委託,作為原告的委託代理人蔘見本案的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審理,發表如下代理詞:

一、原告與倆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依法已經生效。

本案涉案的房屋系倆被告共同共有,再無其他權利人,倆被告依法對涉案房屋具有處分權;被告二全權委託被告一處理涉案房屋買賣過程中所涉及的包括簽訂居間協議、買賣合同、收取定金等全部事宜。原告與倆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對合同標的、房屋總價、合同定金條款、付款期限、房屋交易時間節點等均約定明確,且此居間協議內容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依法成立且已生效。

二、原、被告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明確包含了定金合同條款。

原、被告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明確約定了定金合同條款,並約定適用定金罰則。

首先,原告依《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分三次向被告一交付房屋買賣合同定金共計人民幣60萬元;被告一收到原告所支付的定金,被告一也分三次向原告出具書面的定金收條。

其次,定金數額也未超過房屋買賣合同標的的20%,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定金合同依法已經成立,並已生效。

法條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第八條約定“甲方(被告)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壹佰日內與乙方(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如甲方未能履行本條所述事項,則應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此條款明確了本合同中定金的性質,即此定金在性質上屬於立約定金。依據《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倆被告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最後期限前與原告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最後期限屆滿前一方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倆被告拒不履行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倆被告已構成根本違約。

首先,《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原、被告應當在2010年7月4日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經原告多次催告,在寬限期限屆滿後仍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的行為已經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倆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由於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了立約定金,被告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同樣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倆被告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120萬元。

因此,倆被告應當依據居間協議的約定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共計人民幣120萬元。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條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被告在簽訂居間協議過程中故意隱瞞涉案房屋的抵押債權數額、故意隱瞞已經與他人簽訂涉案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的事實、故意隱瞞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實,被告已構成欺詐。

首先,倆被告在簽訂居間協議過程中故意隱瞞涉案房屋存在230萬元抵押債權的事實,僅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只有80萬元的貸款抵押,未將涉案房屋向案外人吳偉抵押150萬的事實告知原告。

其次,被告在2004年6月30日與案外人Z等人就涉案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故意隱瞞此事實,仍與原告簽訂涉案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一房兩賣”,被告故意對原告實施民事欺詐行為,故被告已構成根本違約。

再次,涉案房屋在2009年3月5日、2009年7月23日先後由虹口區人民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故意隱瞞房屋查封的事實,被告與原告簽訂涉案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被告亦構成根本違約。

綜上所述,被告故意隱瞞涉案房屋的房地產抵押事實、故意隱瞞涉案房屋的房地產限制狀況,被告已經構成民事欺詐;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被告與原告之間簽訂的涉案房屋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應當予以撤銷;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倆被告應當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人民幣120萬元,並賠償原告受到的損失。

法條索引《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第三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錯。

第三人作為專業從事居間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克盡職守地為委託人工作,如實向委託人提供信息,並認真調查、核實與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信息的真實性,以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而在本案中,第三人未對倆被告所有的房屋產權抵押狀況、房產限制狀況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查、核實,致使被告得以向原告提供虛假信息,第三人存在重大過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正是由於第三人在居間過程中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才最終導致本案原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第三人對倆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共計人民幣120萬元承擔補充責任。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不存在任何免除其責任的法定事由;被告故意隱瞞涉案房屋抵押狀況、房產限制狀況,被告對原告實施欺詐的故意異常明顯。因此,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倆被告應當依法向原告雙倍返還合同定金共計人民幣120萬元。第三人對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虛假信息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第三人應當對倆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共計人民幣120萬元承擔補充責任。懇請法庭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通過上述本站小編提供的參考,相信您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這個問題已經有了充分的認識。房產買賣對於普通工薪階層來説是十分重大的經濟往來,因而需要謹慎對待,尤其是合同的書寫一定要規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雙方需要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簽署,做到儘可能規避可能發生的經濟糾紛。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常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