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都有什麼後果?
一、勞動合同上都有什麼後果?
1、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權利是法定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剝奪。用人單位為限制勞動者“跳槽”,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者交納押金或支付鉅額賠償金,該行為的性質是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合同解除權,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條款屬無效條款。所以,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勞動者行使解除權而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二、勞動合同加蓋什麼章?
公司應當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並且需要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共同簽字或蓋章,對於公司而言,應該是法人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如果法人代表授權其他人進行簽字或蓋章,也是有效的。
公司的公章、合同章、或者人事部專用印章是其內部使用章,需要經過該用人單位的授權方可使用,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加蓋這些印章,才會是有效的。但是勞動者在籤合同時要注意,這些章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且以公開的形式在公眾前進行公示後,才是合法有效的。此外,為了避免後期出現勞動糾紛時不必要的麻煩,勞動合同上應儘量蓋該公司的公司章,防止被用人單位迷惑蓋上一些其他無用章,這樣能最大程度上保證該章被認可的程度。
不遵循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蓋單位的公章,也可以蓋合同專用章。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勞動雙方協商確定,勞動雙方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之後,勞動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一共有兩份,用人單位有一份,勞動者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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