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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未訂立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未訂立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內一個月要簽署勞動合同,如果逾期未簽署的,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那麼用人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未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説一説。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裏包括三層含義: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係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採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未訂立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每月兩倍工資賠償,並且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取得工資報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勞動者有義務提醒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