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嗎?
在工作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會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有些勞動者不懂法律,認為合同沒用,口頭約定就行,或勞動者認為合同會束縛自己的自由,不願簽訂勞動合同,但不籤勞動合同,會有很多不利的後果,下面小編就簡單介紹一下用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同的法定義務,勞資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因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簽署的,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兩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
相關知識: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從上文介紹中就可以看出,最終會被中止勞務關係,失去這份工作。所以,建議大家,在今後的工作中,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怕麻煩,當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勞動合同是最好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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