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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16的未成年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一、已滿16的未成年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已滿16的未成年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要看是否依法解除,依法解除則不會有不良後果,若不按規定解除,給公司帶來損失,需要進行賠償。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判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想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勞動者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就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不能同時適用,公司支付賠償之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