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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後直接走人有什麼後果

簽了勞動合同後直接走人有什麼後果

一、簽了勞動合同後直接走人有什麼後果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很多人認為只有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那麼雙方之間才是建立了勞動關係。但其實,從用工之日開始就可以認為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只不過是比較直接的可以證明雙方之間關係的憑證。而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要辭職或者離職的話,則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流程來辦理。像那種直接走人的情況,除非是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則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作出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